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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峰:中国逻辑史视域下的《左传》《国语》筮例分析

[日期:2023-01-24]
  摘要:《左传》《国语》中所记载的筮法例子,不仅是先秦易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而且为中国古代逻辑史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珍贵史料,极具重要价值。有必要从逻辑的角度对这些筮法例子进行分析梳理,以期展示古筮法中蕴含的逻辑理论与意义。关键词:古筮法语法语义语用推类
 
  先秦筮法的实际例子以《左传》《国语》中的记载最为确实和有实际价值,后世治《易》者对此十分重视,纷纷循此窥觅古筮踪迹而著述不绝。中国逻辑史视域下对筮法的分析,主要是是探寻其推理的逻辑理论与意义。
 
  中国逻辑史的发展到后期墨家总结出了逻辑推理理论,指出推理是在类与类之间进行的,即“推类”,并以“推类”概括出中国逻辑的核心特点。如《墨子·小取》中所说“以类取,以类予”①,《大取》中所说“夫辞,以类行者也”②,就是对推类的概括与说明。此外,主要是名墨两家,还总结出一些推类要遵守的原则,如推理要“依类相推”,即“以类度类”③“类不悖,虽久同理”④(《荀子·非相》)等等,同时也注意到了推类中的注意事项,如“异类不比”⑤,“推类之难,说在之大小”(《墨子·经下》)⑥,强调推类要“以名举实”(《墨子·小取》)⑦,指出“狂举不可以知异”(《墨子·经下》)⑧,否则不能保证推类的正确性。针对推类的复杂性,《吕氏春秋·似顺论》曾明确指出:“类固不必可推知也”⑨,《淮南子·说山训》则进一步指出:“类不可必推”10.,丰富了推类的逻辑思想。易学中的逻辑推理与理论,是中国逻辑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周易》中的逻辑理论在《易传》中说得较明确,是对早期《周易》推理的总结,诸如“方以类聚、物以群分”(《系辞》),“以类族辨物”(《象传》),“其称名也,杂而不越、于稽其类”(《系辞》),“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系辞》),“与类行”(《彖传》)等等都是对推类的理论说明。《左传》《国语》中遗留筮法的实际例子也都循此推类的逻辑推理规则。
 
  《左传·闵公二年》中一筮例:
 
  成季之将生也,桓公使卜楚丘之父卜之,曰:“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间于两社,为公室辅。季氏亡,则鲁不昌。”又筮之,遇《大有》(棴)之《乾》(棤)。曰:“同复于父,敬如君所。”及生,有文在其手曰‘友’,遂以命之。11.
 
  此筮例周山将之列为“据象推类”。12.筮例是讲鲁桓公的小儿子成季“友”出生时,桓公令卜楚丘的父亲为之占筮,初筮推断道:“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间于两社,为公室辅。季氏亡,则鲁不昌。”杨伯峻注曰:“鲁国有两社……其实亦总治朝内朝言之”13.,且留下一悬念“季氏亡,则鲁不昌”,于是又再一次占筮,这次遇到大有之乾的情况,并推断道:“同复于父,敬如君所。”大有卦六五阴爻变为阳爻即成乾卦,按照朱熹的说法,这是一爻变,应以“以本卦变爻辞占”14.,而流行本《周易》大有卦六五爻辞是“觉孚交如,威如,吉”,所以此筮例是根据卦象来推理的,杨伯峻注引高亨《〈左传〉〈国语〉的〈周易〉说通解》云:乾为父,离为子,大有上卦的离变为乾,象征子与父同德,所以说“同复于父”,乾又为君,离又为臣,离变乾又象征臣与君同心,常在君之左右,所以“敬如君所”。15.从逻辑的视角来看,乾父、君,离子、臣,天在上、离火炎上,且变在九五这个与君相关之爻上,这样归类后自然看出父君与子臣、天上与炎上、九五之变与君之间在类上的相同性,进而同类相推,是个类似演绎的逻辑推类。
 
  《左传·僖公十五年》一筮例:
 
  卜徒父筮之,吉:“涉河,侯车败。”诘之。对曰:“乃大吉也,三败,必获晋君。其卦遇《蛊》(棻)曰:‘千乘三去,三去之余,获其雄狐。’夫狐蛊,必其君也。《蛊》之贞,风也;其悔,山也。岁云秋矣,我落其实,而取其材,所以克也。实落、材亡,不败,何待?”16.
 
  此筮例周山将之列为“象辞结合推类”。17.卜徒父在秦穆公伐晋之前占筮,筮得蛊卦,指明晋军必败,必获其侯,其断辞为:“千乘三去,三去之余,获其雄狐”,按照朱熹的说法,这是六爻皆不变,应以“占本卦彖辞,而以内卦为贞,外卦为悔”18.,流行本蛊卦中并不见该辞,故杨伯峻注并引杜预曰:“此盖其爻词。今《周易》无其文,故杜注谓‘此所言盖卜筮书杂辞’……《蛊》之外卦为艮,《九家易》,《艮》为狐,是其象为狐,主五爻,五为君位,是其象为雄狐……古人以雄狐喻君”。19.卜徒父根据卦象和不见于流行本《周易》的卦辞做出推理,指出了秦军伐晋一定擒获其君。其后的一段话是此推断的进一步说明,蛊卦艮上巽下,艮为悔卦代表晋国,巽为贞卦代表秦国,秦国像大风掠山一样,锐不可当,山石树木俱摧,又如秋风扫落叶一般,因此秦国胜且必擒晋侯。此筮例中,从逻辑视角看到的还是以艮类狐,以五爻类君,以巽下艮上的蛊卦类大风掠山、摧枯拉朽,最终推类出秦军获胜结果。此筮例又是一个较典型的逻辑论证,“千乘三去,三去之余,获其雄狐”是论题,后一段话的说明是论证过程,是在推类基础上的论证过程。
 
  其实从逻辑的角度来考察《左传》《国语》的筮例时,《周易古筮考》亦是应该被重视的著作。该书是尚秉和“发愤搜辑,上自春秋,下迄明清传记所载”之筮案,逐条分析,得“百六条,一百一卦,揲筮之法灿然大备”20.,其分析总结出不同时代《周易》筮法的推理总规则,“春秋太史局于辞象,后之人能兼用五行也”21.,具体又与朱熹《启蒙》互为印证发明,分列出细致推理规则,即“静爻”“一爻动”“二爻动”“三爻动”“四爻动”“五爻动”“六爻动”共凡七种,涉及《左传》《国语》占筮的有“静爻”六条(其中《左传》五条、《国语》一条)、“一爻动”十三条(《左传》)、“三爻动”两条(《左传》《国语》各一条)、“五爻动”一条(《左传》),这些关于筮法“推”的分析,为中国逻辑史中对于易学逻辑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史料,所以该书不仅是对《周易》古筮法的总结,而且是对易学逻辑推理规则的总结,对中国逻辑史的研究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外,从逻辑理论分析,尚有以下几处值得注意。
 
  一,具体筮占内容的解释与规则是否相符的问题,应该放在语形、语义和语用的相互关系中来解释。
 
  《左传》《国语》中筮例的实际占法与朱子所论变占规则并不完全相符,对此李光地云:“考之《春秋》内外传,盖无论变与不变,及变之多寡,皆论卦之体象与其彖辞。即一爻变者,虽占爻辞,而亦必先以卦之体象与其彖辞为主。”22.张善文说:《周易古筮考》“以证《周易》筮法的基本程式及其文化内涵”23.,“筮法的基本程式”用以逻辑意义即是指推理的语法规则,即语形规则;“文化内涵”是指与筮法基本程式即语形规则相关的解释,就是逻辑上的语义解释。尚秉和论“静爻”时,以《国语·晋语》“董因筮重耳返国”“遇泰(棯)之八”;《左传·僖公十五年》“秦伯伐晋筮获晋君”,其卦遇蛊(棻);《左传·成公十六年》“晋败楚鄢陵筮得复”,其卦遇复(椃)为例分析,黄寿祺循此规则亦列出三例,即“【黄批】按左昭元年尚有医和论蛊一条,左昭二十九年尚有史墨论乾一条,左昭三十二年尚有史墨论大壮一条。”24.指出:“朱子曰:六爻不动,占本卦彖辞。按,古人成例,故以占彖辞为常。然彖辞往往与我不亲,则视其所宜者而推之。斯察象为贵耳。”25.亦指出,朱子所论与筮占实际往往不符,当出现“彖辞与我不亲”情况下,要“查象为贵”“视其所宜者而推之”,这种“彖辞”与“象”矛盾的实质是逻辑语法、语义、语用的冲突与矛盾。
 
  第一条筮例《国语·晋语》“董因筮重耳返国”:“遇泰(棯)之八。曰:是谓天地配享,小往大来。今及之矣,必有晋国。”26.《泰·彖》曰:“小往大来,吉,亨。”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周山将之列为“象辞结合推类”27.,但是注意泰是语形,董因的解释是语用并与泰彖辞语形相一致,是不变,这就是“静爻”;
 
  第二条筮例《左传·僖公十五年》“秦伯伐晋筮获晋君”:“对曰:乃大吉也,三败必获晋君。其卦遇蛊(棻),曰千乘三去,三去之余,获其雄狐。夫狐蛊,必其君也。蛊之贞风也,其悔山也。岁云秋矣,我落其实而取其材,所以克也。实落材亡,不败何待?三败及韩,果获晋君。”28.《蛊·彖辞》云:“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周山亦将此筮例列为“象辞结合推类”29.,尚秉和认为此占不是用《彖辞》推出的,但是如果仔细对照《蛊·彖辞》的内容,就会发现卜徒父的占辞实际上与《蛊·彖辞》的主体意思是相似的,或者说是有一致性的,只是具体内容不同。
 
  第三条筮例《左传·成公十六年》“晋败楚鄢陵筮得复”:“成公十六年,晋楚遇于鄢陵,晋侯筮之。史曰:吉,其卦遇复(椃)。曰南国蹙,射其元,王中厥目。国蹙王伤,不败何待?公从之。及战,吕锜射其王,中目。楚师败。”30.周山将之看成“据辞推类”31.,《复·彖辞》曰:“‘复,亨’,刚反;动而以顺行,是以‘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利有攸往’,刚长也。复,其见天地之心乎?”32.尚秉和分析此占也不用彖辞,但细究之,《复》卦辞有“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之语,张善文据王国维之《生霸死霸考》所考周初七日记日法,认为此语“申说刚阳‘来复’之快”33.,所以“利有攸往”,因此《复·彖辞》的核心是古天文的依据,由此可知史占辞“南国蹙,射其元,王中厥目”与《复·彖辞》的古天文依据主旨并不冲突。实际上从《系辞》中“大衍之数”所记占法来看,诸如分二象两、挂一象三、揲四象四时、归扐象闰、五岁再闰、天地之数、“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当期之日”等等都与先秦历法紧密相关,或者从根本上说是以那时天文历法为根据推类展开的,这也就是《系辞》所说“引而申之、触类而长之”的道理。尚秉和引杜预注:“复,阳长之卦。阳气起子,南行推阴,故曰南国蹙也”34.,古代用兵有背建向破、背生击死之说,即与此类同。黄寿祺批注曰“尚云,乾为元首,为君王,离为目。而阳气自北射南,乾离同中。”又批曰:“汪琬曰,外卦坤为国,又为西南方之卦,故曰南国,内震木克外坤土,故曰蹙。”35.因此《周易古筮考》中所引第三条占例在原则上并不与《复·彖辞》冲突,但是第二、第三占例的分析内容确又有许多与所对应《彖辞》不同之处。
 
  究其原因,从逻辑的角度分析,泰、蛊、复三卦象是语形,对卦象的解释是语用,但是语用解释往往又不限于一个或某几个固定的系统,这是逻辑学上的公识,因此在第二条、第三条占例中的解释很显然是用了筮者认为可行的系统,这种解释可能在某些方面与语形有所差异,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因为这种解释必须要有语形上的根据,实际上第二条选择了“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第三条选择了“‘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利有攸往’,刚长也”,正是语形与语义关系的反映。语用是基于语义解释上的使用,是对语形语义的应用,语用不仅同语形语义相关,而且也同使用者本身的认知状态与所处环境相关,从上述三个占例来看,筮者显然是在对先秦诸国形势、敌我双方实力对比等情况了然于胸的基础上,选择了自己倾向的解释系统和自己倾向的使用系统。由此看来,所谓上述筮卦解释与彖辞不合就不足为怪了,但是无论如何语义语用都是基于语形的,脱离语形的解释显然是无效的,所以尚秉和特别强调了“《彖辞》往往与我不亲,则识其所宜而退之。查斯象为贵耳”36.,“须就事以取辞,查象而印我,弃疏而用亲”,37.正是对于语法、语用、语义三者关系的另项说明。
 
  第二,对《周易》“五爻动”筮例推理规则的另有逻辑解释。
 
  举一“五爻动”实际占例“穆姜筮往东宫”。《左传·襄公九年》:“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八(椨)。史曰:“是谓《艮》之《随》(椞)。《随》,其出也。君必速出!”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38.
 
  此筮例为“五爻变”,朱熹云:“五爻变,借以之卦不变爻占”,李光地注曰:“穆姜往东宫,筮遇艮之八,史曰‘是为艮之随’。盖五爻皆变,惟二得八,故不变也。法宜以‘系小子失丈夫’为占,而史妄引随之彖辞以对,则非也。”39.而随卦六二爻辞正是“系小子失丈夫”。周山将此筮例列为“据辞推类”40.,尚秉和指出:“朱子曰:以之卦不变爻占。任启运曰:以不变爻占。按,如朱子之说,则舍本卦不用。如任氏之说,则本卦、之卦并用,只取其静者耳。而按之古人筮案,皆不尽然。朱子未详考,只引左传艮之随为例,为当以随不变系小子、失丈夫为占,亦成其说。岂知即穆姜言观之,仍以系词为占耳。”41.对此,黄寿祺批注:“朱子曰:是谓艮之随,盖五爻皆变,惟二得易,故不变。顾炎武曰:二体独变,则名之六。余爻皆变,而二爻独不变,则名之八。”又批曰:“杜注:言不诬四德,乃随遇无咎。明无四德者,则为淫而相随,非吉事。”42.
 
  此占例解释可以补充上一条,即可以用语法、语用、语义三者关系说明。此外,这条还是一典型的相容选言推理,我们分析如下:
 
  《随》,元、亨、利、贞,无咎。然,故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有四德者,《随》而无咎)。
 
  (元∨亨∨利∨贞)→无咎
 
  (m∨n∨o∨p)→q
 
  m:元,体之长也;体仁足以长人。
 
  n:亨,嘉之会也;嘉德足以合礼。
 
  o:利,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
 
  p贞,事之干也。贞固足以干事。
 
  ┐m: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
 
  ┐n:不靖国家,不可谓亨。
 
  ┐o:作而害身,不可谓利。
 
  ┐p:弃位而姣,不可谓贞。
 
  ┐m∨┐n∨┐o∨┐p→┐q(我皆无之,岂《随》也哉?)
 
  ┐(m∨n∨o┐p)┐q
 
  第三,对《周易》古筮占推理规则的逻辑总结——推类。
 
  《墨经·小取》曰:“以类取,以类予。”这里讲了中国古代逻辑学的主导推理类型和主导推理特征——推类。
 
  《左传·昭公元年》“医和论蛊”:“赵孟曰:“何谓蛊”对曰:“淫溺惑乱之所生也。于文,皿虫为蛊。谷之飞亦为蛊。在《周易》,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棻)。皆同物也。”43.
 
  《左传·宣公六年》“郑伯廖论丰之离”:“郑公子曼满与王子伯廖语,欲为卿。伯廖告人曰:‘无德而贪,其在《周易》丰(椫)之离(椬),弗过之矣。’间一岁,郑人杀之。”44.
 
  此两条占例,按朱子之说当在“六爻皆不变,则占本卦彖辞”和“一爻变,则以本卦变爻辞占”45.,在《周易古筮考》中列在“静爻”(黄寿祺批注)和“一爻动”,但是从中国古代逻辑的视角分析,则符合中国古代逻辑的特色——推类,周山将之归为“据象推类”和“据辞推类”46.。“医和论蛊”中,医和用《蛊》卦分析晋侯疾病,指出沉溺于女色而生惑蛊之疾,这种由淫而生的病,是“室疾”,叫作“蛊”,如同陈积之谷物生出飞虫,都是不好的、不正常的状态,与女惑男、风落山是同类,即“皆同物也”,杜预注为“物犹类也”,同类相推,当然女惑男也是不好的病态了(这里实际上是晋侯自己沉溺女色,说女惑男只是西周男性社会的反映)。这个类在《周易》里就是“风落山”的《蛊》卦。(蛊卦上艮下巽,艮为山,巽为风,所以是风落山。唐·李鼎祚《周易集解》中引伏曼荣曰:“蛊,惑乱也。万事从惑而起,故以蛊为事也。”47.)上述很明显地,“医和论蛊”并非按照“静爻”之“占本卦彖辞”的规则推论的,而是根据事物的“类同”来进行推类说理的,这里我们看到了春秋时代《周易》古筮法中的逻辑推类在传统医学中的影响。“郑伯廖论丰之离”这一筮例,尚秉和注解为:“丰上六变为纯离也。《周易》论变,故虽不筮,必以变言其义。丰上六曰:‘丰其屋,蔀其家,窥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义取无德而大其屋,不过三岁必亡也。”48.
 
  这个占例是说,宣公六年,郑公子曼满对王子伯廖说,自己想做卿相。王子伯廖私下里对别人说:“曼满这个人无德而贪婪,在《周易》为雷火丰卦变为离火卦。”因为丰卦的上六爻变而为纯火离卦,而丰卦的上六爻辞的意思是:房屋非常宽大,高大的树影遮蔽了宅门,窥其门户,三年之间不见其露面,非常凶险(黄寿祺、张善文认为:“丰之极,体柔昏暗,而‘丰大其屋,障蔽其家’,又高处深藏之象;乃至‘窥户无人’,三年不见其露面,犹如居‘丰大’之世而自绝于人,故为凶兆。”49.),所以过不去三年。果然不出其所料,不过三年,郑公子曼满就被郑国人杀了。分析这一占例,尚秉和将之归为“一爻动”,其言“一爻动”规则,“朱子曰:一爻变,则以本卦变爻辞占”,但这仅仅是一般规则,所以尚秉和又指出“按,此论其常耳。古人殊不尽取动爻辞,以辞往往与我疏,故弃而不用,用其象之亲于我者以推我事。”50.又特别指出此占例“此亦即事取义,非筮得之卦,而亦无不验。”51.说明该占例的分析并非完全按朱子所言规则推论的,而是按照古代逻辑推类原则进行的。在这个历史故事中,王子伯廖是正是通过丰卦上六爻来类比公子曼满的无德贪婪就像居大屋而自绝于人,必然没有什么好的后果,事实结果证明了他推类的正确。
 
  其实就中国古代逻辑而言,关于类的认识,《史记·律书》有一段细致的说明:“神生于无,行成于有……故曰神使气,气就形。行理如类有可类。或未形而未类,或同行而同类,类而可班,类而可识。”52.
 
  第四,注意《周易》古占之外的逻辑探索。
 
  黄寿祺在《周易古筮考·卷八·纳甲考》后所附《纳甲考》所说:“故吾疑三家嫡系易,亦或纳甲也。惟其纳甲学之不易,故易亡耳”53.,暗指《左传》《国语》亦尚有其他占法,故亦当探究其逻辑意蕴。如《国语·晋语四·秦伯纳重耳于晋》:“董因逆公于河,公问焉,曰:‘吾其济乎?’对曰:
 
  "‘岁在大梁,将集天行。元年始受,实沈之星也。实沈之墟,晋人是居,所以兴也。今君当之,无不济矣。君之行也,岁在大火。大火,阏伯之星也,是谓大辰。辰以成善,后稷是相,唐叔以封。瞽史记曰:嗣续其祖,如穀之滋,必有晋国。臣筮之,得泰(棯)之八。’”54.
 
  这是说鲁僖公二十三年七月,晋惠公卒,时岁在大梁之次,大梁即酉,自胃七度至毕十一度。僖公二十四年正月,秦穆公送晋公子重耳返国,僖公二十四年重耳即位为晋文公,时岁在实沈,实沈即参,自毕十二度至东井十五度。鲁僖公五年,重耳出奔,时岁在大火,自氐五度之尾九度,大火即辰,辰是晋祖唐叔所以封也。重耳即位时岁在参,参即实沈,所以重耳是“以辰出,以参入,皆晋祥也,而天之大纪也”55.。又,按三统,商白统在丑十一月,而“《瞽史之纪》曰:‘唐叔之世,将如商数。’”56.这里我们清楚地看到了,巳酉丑合金局而商德在金,申子辰合水局而金生水,以及大梁酉与大火卯对冲关系。这是对“泰之八”这一语形基础上以至天地配享,必有晋国的另有系统的语义语用解释。
 
  按卢央的观点,古天文由实际观测到干支推演,是古代星占形式化的过程。57.实际上这一过程,也正是中国古代逻辑学由实质论证到中国特色形式化论证的过程,《左传》《国语》时期这种实际天象观测与形式化推类相间驳杂的记录,确实是那个时期中国古人思维水平由实质过渡到抽象的真实体现。
 
  《易》须明古法,尤其是《左传》《国语》所载古筮法是“最古之《易》师”58.,同理研究古代易学逻辑也要首先明了古筮法,这是《左传》《国语》所载筮法的学术价值所在。
      来源:文以传道